2011年5月1日下午四時半,我騎機車順著潮州街往東駛入青田街7巷,不知道怎麼了,忽然就與一輛右側來的機車撞上,後來才知道,那裡有條與我行進方向垂直的巷子(和平東路一段183巷),車子就是從那裡竄出的。
相撞後,我飛落到地面,好家在,安全帽都還密實地戴著,我意識清楚,吸了口氣,知道自己這次摔得比較重些,不過手腳也都還能動,還沒有什麼疼痛的感覺,我慢慢地坐起身,就在這時,我發現我的右半身有一點異狀,沒力沒力的感覺,我用左手,往沒力的右肩膀摸過去,我叫了出來「啊!我的骨頭斷掉了!」我不知道該怎麼辦,交待人幫我撥119之後,就再躺到地面上。我心裡疑惑著,這邊怎麼會竄出一輛車。
人被送到醫院,照了X光,顯示是鎖骨遠端骨折。警察先生也來做了基本的筆錄,並且拿他手繪的事故現場圖給我簽名,我看了一眼,我的路寬6米7,對方的路寬5米5,我的機車最後的位置,順向位移甚少而橫向位移較多,在證據上,可推測我的車速不快,而是對方車速太快,對方甚至有「在警方來前先移動機車位置」的問題。我心想,這場車禍,我即使不是全無過失,也應該是7:3的贏面。對方的傷勢較輕,人還可以走路,向醫生主訴尾椎疼痛,醫生給他照了X光,說骨頭沒事。對方對我也感到抱歉,還問我賠償事宜,我答道,還是等警方的事故責任分析出來再說吧。警方會在一個月後,出一份事故初步分析報告。
(5/2我做了第一次手術,手術不成功,5/20又做了二次手術。)
5月31日,我先打電話到警察交通大隊,確認是不是可以去拿報告了,接電話的警察不只回我ok了,還跟我說了報告內容,「張先生,你『%$@#』是事故的過失方,可以來拿報告了。」我不敢相信我的耳朵。過了三分鐘,我再撥了一次電話,請警察再說一次我被判為過失方的原因,「道路數相同時,左方車未讓右方車。」
我馬上上網,把相關的規則條文看懂,我大致知道了警方是用什麼條文來判我輸的,不過心中還是疑惑,我的巷子明明路比較寬,怎麼會輸,而且還是負肇事全責的輸法?
二、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。未設標誌、標線或號誌劃分幹、支線道者,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;車道數相同時,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;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。
事故現場圖:
警方判我負全責:
5/31 這天開始我就和當初作記錄的員警聯絡上,問他判斷「幹道」、「支道」的依據,並且告知他,對方的地面上有個慢字,怎麼沒有納入考量?他說,「慢」字不納入「幹、支道」的定義,『一般人比較不知道』(他們才知道的意思)。好個「一般人比較不知道」,警察當時拍的那張現場相片,就只拍到箭頭,沒拍入「慢」字,拍攝之精準漂亮,令人激賞!)
(上圖為8/10向警方取得彩色版書面資料後,掃描上來的。倒地的那輛車就是我的,我是由畫面的左方向右方行駛,而被撞到橫向位移了。[另注,上圖中的白車,不是我後來質疑的違規停車車輛,我質疑的車,是另外一個方向上的車。])
下兩張圖是我自己6/1重回現場拍的:
(1)「對方進入入口」
(2)「我方進入入口」
5/31 我也打電話到「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」,詢問該路口標示現況之設置理由,答曰當兩條馬路皆達六米以上時,才有對路口是否設置「停」或「讓」標記或標線作較之嚴格列管,否則即依以前舊有現況沿用劃設。此案我方道路6米7,對方道路不及6米,可以說就是因為對方路寬不足,因此沒有「停」或「讓」的標記。「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」也就因此不能跟我說這裡有幹支道的關係。水!「不干我的事」公務人員的表現,令人激賞!
我們的法規,對於幹支道的含義,並沒有直接的定義,只有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,「停」與「讓」的條文中有間接提及,這種「定義」具有模糊空間,因此,各地方法院常有去函交通部,問明支幹道的含義,例如:交通部 99.08.05. 交路字第0九九00四三九三九號,文中的說明,用了打太極「『應』為明確」、「『建請』可就…」不把話說死的手法,要不然怎麼不寫「『至』為明確」、「可就…」,可見交通部也是寫得心虛,只能虛應故事、原則論述,而幹支道到了法院還是有心證空間。依數理邏輯的觀點來看待這個未明確定義的支幹道問題,我們可以說:有「停」或「讓」的路口,一定有幹支道的關係;沒有「停」或「讓」,並不代表一定不具有幹支道的關係。我們對於幹支道(主要道路、次要道路)的辦識,應該還可以從其它輔助的客觀事項來綜合認定,例如路口是不是一個沒有「慢」字,而另一個有?路寬是否有差距?道路的使用頻率等等。
於是,我的案子,就成了公務人員「依法行政」(恐龍行政)下的冤魂。
再來看看我們偉大的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」這條,水! 右方最大,左方被撞死了都活該!?這條的立法精神應該在於當兩方均已暫停後,總要有個規範來說哪方先行,聽說美國的法律就要求雙方均停車,然後才是右方有高優先權。照我國這條偉大的法規和睿智的警方來說,豈不是右方為大,免停,衝啊~
另外,我們的警方做的記錄,沒有車速分析,如果是對方移車分析不出來,也就不用寫嗎?報告做得真是漂亮,直接就叫我去死。對方的那個「慢」字,也只是浪費油漆。100%我的肇事責任,判得真漂亮!我們的「警方初判」真是"高水準"!
6/1 我向交通裁決所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(要花3,000元),書面撰寫理由下:
申請鑑定理由:(是否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: 否)
1. 幹道、支道:此路口雙方雖皆無「停」或「讓」標字,但是對方車輛進入之地面標記有「慢」字,我方則無,此標記應輔助作為幹道、支道辨識依據,而非無其效力。
2. 車道數:雙方巷道雖皆為單線單行道,然而,我方道路較寬,左右兩方皆可停車,而對方僅為單邊可停,若把停車空間計為「可調撥車道」,則我方車道數為3,對方為2。
3. 事故現場警員所攝照片(照片編號1)顯示,我方進入路口右手方之紅線禁停區,遭車輛違規停車,此處違規停車遮蔽本人有利視線,致未能即時有效查覺右方巷道及其來車,本人請求追究該車對本事故之過失責任。(本人事故中骨折緊急送醫,未能自力拍照保全證據)
4.肇事責任應衡量比例原則,本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中之最末項條文(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)即判定本人負100%肇事責任,實在有失其衡量之比例性。
6/10 我寄「存證信函」給當初作事故現場記錄的警方,要求調閱附近錄影資料,追究違規停車對本事故之過失責任。其實在寄這封存證信函前,我就已經和當初辦案的員警反應了,先是反應有台車違規停車,妨礙我的有利視線,他回我說,他當初有看一看,但是覺得「沒有影響」,我電話中就回嗆他,「怎麼會沒有影響,那邊是紅線,怎麼能停車?」,真是開玩笑,他以他靜態的直視角來衡量駕駛時的動態斜視角,真是有夠厲害,被我嗆了以後,他也是電電下來。過了幾天我想到,應該要請他去幫我調影帶,他和我說,他回到該路口,沒有看到有錄影監視器。我於是馬上擬了存證信函寄出給他單位,我的想法是,不寄存證信函的話,他的長官根本不知道這件事,寄給他單位,他的單位就有更大的責任卯起來辦案了。後續上了法庭,我說話也有個依據。
6/24 出席「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」。本來我擬的稿是這樣子的,但是當場某個因素,沒能使我有機會照著多做申論,所以你也可以先不看,因為我很多根本後來沒機會說:
(1)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三條 「慢」字,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,應減速慢行。
法律或行政規則規範人民與人民或人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,本案對方進入的地面標示有「慢」字,我方則無,即表示政府對對方加以較重之責任,此乃一般之常識;此案我方未受該標示警告之權利,卻被課以較重之義務,不合常理。
(2) 本人致電「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」,詢問該路口標示現況之設置理由,答曰當兩條馬路皆達六米以上時,才有對路口是否設置「停」或「讓」標記或標線作較嚴格之列管,否則即依以前舊有現況劃設。
本案我方道路六米七,對方道路不及六米,係因對方路寬不足,是故未設「停」、「讓」標記,「對方路寬不足」成為無需標記「停」或「讓」之瓶頸,足為認定我方為「主要道路」之依據。
當初為何如此劃設「慢」字總有其因,我方道路連接於羅斯福路與新生南路兩條大馬路之間;相對的,對方之道路,起於和平東路,沒於青田街之小巷內,我方道路實為往來交通較頻繁之路線,加上我方道路較寬,對方又有「慢」字標記,實足以推斷我方為主要道路、對方為次要道路。
(3)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未對「幹道、支道」作直接之定義,僅於第59、172條定義「讓路標誌及讓路線」中,論及「幹道、次要道路」,並於第58條定義「停車再開標誌」中,論及「次要道路」。法律或行政規則既未對「幹道、支道」作直接定義,在解釋與適用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」時,即應依法理或一般常識做漏洞填補。「停車再開標誌」論及次要道路一詞,未論及「支道」一詞,吾人依一般常識納入。即便如此,邏輯上,有設「停、讓」標記的路口一定有幹、支道關係,沒設的「停、讓」標記的路口就未必沒有幹、支道關係。
(4) 此案警方對於雙方車速鑑定,亦不明確。對方車速似乎過快。
(5) 違規停車的過失責任問題。
那時,我才剛進入第(2)點,就被某個委員嫌太囉嗦,該委員說,「標記標線,幹支道的認定是我們在認定,你不用說。你的重點是什麼?」水啊! 「水準奇高」的委員。我答道,「重點就是,對方路口有個慢字,應輔助作為幹道、支道辨識依據。」
結果我的重點(2)(3)路權議題就被活生生吃掉,一時慌亂,我就直接接到(4)(5)。在論述(4)(5)的過程中,從他們問我的問題中,我感覺,這些人當中,在開會之前,根本沒有先看過書面資料。拍的照片是我的車還是對方的車都會搞錯,我的路口還是他的路口也會看錯,某位委員對於我所指路邊違規停車是哪台也看不出來,真是「高水準」的委員。事後我才想到,我書面提的「申請鑑定理由」他們一定根本沒看過,我開會一開始沒有先朗讀一次,真是令人遺憾一大失策。
鑑定委員會的報告兩週內會出。如果還是輸的話,我一定要上法院相戰,為了公理、正義、法理、常識……。事情過了以後,我也一定要找上議員或立委來關切一下這種非常烏龍的行政行為。
今天是8月10日
一直沒來Po結果,其實鑑定委員會的結果早在七月初就收到了,一直提不起精神來Po結果,鑑定的結果是,我的低標都沒有達到,我的三個議題(1)路權 (2)第三方違規車輛 (3)車速,鑑定委員會全部都沒有採納,還是判我100%過失。由於照這樣看來,我上法院的勝算也不高,我已與對方電話口頭協議,不告對方了。(他也不會告我)
不過對於「第三方違規車輛」的議題,我還是覺得太離譜,我覺得是先有警方的「不作為」失職(沒有主動採證,拍下車號),後有「鑑定委員會」的包庇,我這期間,發了兩封「市長信箱」,請交通大隊給我「彩色」的事故照片,今天8/10終於收到了。掃描Po此:(我說的車,就是路口右手邊的那輛白車)
鑑定書上寫:「張君視線主要似被該處固定牆面所阻礙」。
我今天8/10下午為了採證,去現場拍的Video如下,可見,鑑定委員會所指的牆面根本是巷子後面的牆。事故圖中,那輛白車停在紅線區,而且都快要貼到白色停車線了。我現在考慮要告的對象是「鑑定委員會」,告他瀆職。如果那輛白車這樣停車無過失,那麼路口紅線也就不用劃了!
鑑定書全文如下:
X壽!8/10下午重回現場勘查,發現驚駭事實,如下圖,
對方巷子的入口,速限「30」。鑑定書上,卻載路況為市區道路,速限40公里。完全被擺一道。鑑定委員會會議上,其母稱其子時速約30-40公里。
我現在要思考怎麼告「鑑定委員會」。明天要去區公所或市政府尋求法律諮詢。我已過了30日的鑑定覆議期限,看現在是可以怎樣「告官」。
8/11
到區公所作法律諮詢。我承認我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要照片的中間,idle了兩個禮拜,那時收到交通大隊第一次的回函, 說他們只有提供黑白的,沒有彩色的,我加上想說(以為)覆議是還是同一個單位辦案,根本就不想再繳2000元給他們,想說應該是要去法院告才有用吧,心灰意冷,於是就idle了兩個禮拜。後來又寫了第二次信給交通大隊,最後才申請到了彩色的事故現場相片。
律師說,我已過了覆議期限,覆議委員會不會再收件了。至於要告公務員失職嘛,律師笑了笑說「我沒有意見。」言外之意就是,不是不行,但是我沒有在期限內提覆議,要提告也有難度。我猜想我現在如果要告公務員,不是不行,但是要花大錢作賭注。如果有金主要幫我的話,我才會做的下去。
8/12 晚上發信函給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賴坤成委員,
『…我與您,素不相識,但是透過網路查知您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成員,又有法律專才,於是希望請您能幫忙研究一下相關法條的改進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最末尾「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。」我覺得應修法成「兩方均應先停車,先到達路口停車者可先行;同時到達時,右方先行」。這樣要求兩方均停車才比較安全. 左方也才不會永遠是冤大頭。……我的案子已成定局,不過仍希望能在法制面上做改進,以免別人也有相同的困境。 若能蒙您關切,願予協助推動改進方案,請於一周內來函告知,謝謝。(如果沒收到來函的話,我會趕快再去找其它委員)』
[以下是不同的案子]
交通部門質詢第9組:
質詢日期: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
質詢對象:交通部門有關各單位
質詢議員:闕枚莎 吳志剛 王 浩 陳孋輝 林奕華 計5位 時間90分鐘
※ 速記錄
──98年5月18日── 速記:周素娟
主席(秦議員儷舫):
現在進行交通部門第9組質詢,質詢議員有闕枚莎、吳志剛王浩、陳孋輝、林奕華等5位,時間90分鐘,請開始。
陳議員孋輝:
請交通大隊方大隊長、交工處郭處長上台備詢。
本席今天有個車禍案件要就教兩位,這個車禍案件由於當事人不服判決,因此透過法定程序到法院提告,高等法院二審判定裁決所不得上訴,也就是這位駕駛人獲得勝訴,這是發生在大安區的車禍案件,本席從去年5月就開始介入協調。
去年5月26日有位江姓駕駛發生車禍,當時的車禍地點是在忠孝東路3段217巷,他是在217巷裡行駛,從後面追撞的車子是在217巷1弄裡行駛。
因為當時現場並沒有幹線道、支線道的區分,也沒有任何的標誌、標線,導致員警判斷是左方車輛未先讓右方車輛,所以判定所有的車禍責任都在江姓駕駛。
當時江先生非常生氣,他說從小在那裡長大,他覺得217巷是幹線道,217巷1弄是支線道,但發生車禍時,為何217巷1弄的路權會高過217巷的路權?雖然在整個車禍的鑑定過程中,他一路都是處於劣勢,但他非常不服氣,因此提出法院訴訟,最後高等法院判他勝訴,而且裁決所也不得再提出抗告。
接下來請看幾張照片。第1張,這就是發生車禍的地方(忠孝東路3段217巷),可以非常清楚看到這是2個車道,對不對?
交通大隊方大隊長仰寧:
對。
陳議員孋輝:
這就是江先生行經的路線。
下一張,這是217巷1弄,路寬是8公尺,沒有劃分向線,這是單線往來的車道。
下一張,這裡之前曾設立「停」的標誌,設置時間為民國97年7月,剛才我曾提到車禍發生時間是民國97年5月。
當時江先生是在217巷行駛,對方的車是在217巷1弄行駛,協調時我就說現場一看就知道217巷是幹線道,217巷1弄是支線道,但因交工處從未設置任何標誌、標線,導致交通大隊進行車禍鑑定時,告訴江先生必須先讓右方車輛行駛,所以這是一個荒唐的判斷!
下一張,這是大安區大安路1段,它是双向有3線車道,右邊就是1段176巷。
下一張,大安路1段176巷也有一個「停」的標誌。
下一張,「停」的標誌是於民國97年5月設置,如果那時候這裡也發生車禍,結果會和江先生一樣。本席會去拍攝大安路,就是因為臺北市有太多的路口,以肉眼就可看出支線道或幹線道,但政府卻應作為而沒有作為,導致發生車禍時,行駛在幹線道上的駕駛人反而變成車禍的受害人。你了解嗎?
方大隊長仰寧:
是。
陳議員孋輝:
下一張,潮洲街107巷,這裡設立「停」的標誌,但它是支線道。
下一張,潮洲街是幹線道,路權是會被保障,但如果再往前走幾公尺,車禍肇事責任就完全不一樣;因為該處未設置幹線道、支線道,所以路權就未被保障。
大隊長,這就是駕駛人無奈的地方,我們沒辦法做專業的判斷,到底是左方車先讓右方車行駛,還是右方車應先讓左方車行駛,駕駛人在發生車禍時無法做出任何判斷,所以我們需要警察做出專業的判斷,但從剛才幾個路口看起來,警察似乎也沒有專業的判斷能力!
去年5月發生車禍後,本席曾召開協調,並清楚告知交通大隊217巷是幹線道,217巷1弄是支線道,並且在未告知的情況下,請交工處設置標誌,結果就如同我所說的217巷是幹線道,217巷1弄是支線道。
當時我還跟交通大隊的人說,還好車禍當時沒人死亡,不然你們的訴訟就會變得更複雜!江先生當然還是會對交通大隊提告。
當時我也跟陳大隊長說,事實只有一個,不可能車禍前是支線道,車禍後就變成幹線道,如果交工處做出專業判斷後,你們是否能改判?但官僚的陳大隊長說不行,就算交工處做出判斷,我們也不能改判,因為別人也會來向我們提告,現在江先生就要向交通大隊提告。交通大隊是既無專業又不敢承擔!
方大隊長仰寧:
基本上,交通事故是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,未設置幹、支線道前還是要回歸到路權的左右方車。
陳議員孋輝:
因為事屬車禍當事人的權益,將來有理賠問題,如果有生命危險時,判斷是非常重要,但你們卻完全不專業,我並非專業人員,但一看就知道是幹、支線道,而且交工處根本不知道我們有因車禍而進行協調,但他們所判斷的結果和我所說的一樣。
交工處於民國95年開始編列預算,設置臺北市所有路口的幹、支線道,剛才那幾個路口常常發生車禍,但卻都沒有設置幹、支線道的標誌。
如果民國97年5月前於217巷設置幹、支線道的標誌,今天就不會有這個問題。交通大隊是否應再加強員警的訓練?讓員警能做更專業的判斷,當發生車禍時,能清楚分辨幹線道、支線道,還是你認為發生車禍時,沒有所謂幹、支線道,反正就是依照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做判斷。
方大隊長仰寧:
我們會要求各轄區分隊全面檢視路口,就像議員剛才所提到,車道數有明顯落差,但未設置幹、支線道,…
陳議員孋輝:
剛才提到的車禍案子,你們是以逕行舉發處理,什麼情況下可以逕行舉發?
方大隊長仰寧:
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有明文規定,但對於事故案件,我們通常都會做出事故分析研判…
陳議員孋輝:
因為當時沒人受傷,警察和當事人聊了很久,但卻沒開罰單,法院認為你們不符合逕行舉發的條件,所以最後也把罰單撤銷。交通大隊不但不專業而且非常官僚,明知判斷有誤,卻還是一意孤行。如果執法的交通大隊都這麼官僚,臺北市民發生車禍時也沒什麼正義可言!希望交通大隊要做檢討。
郭處長,交工處於民國95年開始就要全面設置幹、支線道標誌,到現在已經幾年了,還需要多少時間?
交通管制工程處郭處長宗生:
我們從民國94年至目前為止,已經設置三千三百多面的標誌。
陳議員孋輝:
還有多少未設置?
郭處長宗生:
剛才議員所提到的忠孝東路3段217巷路寬有明顯落差,我們就應優先處理,但像潮洲街都是單向車道,其實在路權的判斷上,還是要回歸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的規定比較合適,否則臺北市…
陳議員孋輝:
可以回歸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5、48條,但問題是你們現在做得到嗎?
郭處長宗生:
未來我們會針對類似217巷這樣的情況加強檢視。
陳議員孋輝:
未來對於未設置幹、支線道標誌的地方,全部都由交工處做判斷。可以嗎?
方大隊長仰寧:
前提是如果路幅是明顯呈現很大的差異,沒有設置幹、支線道…
陳議員孋輝:
剛才我提到的就是二線和一線的車道,這就是有明顯差異,以後凡是有這種案子,全部回歸由交工處做判斷,希望大隊長能在這裡做出允諾。
方大隊長仰寧:
我還是要強調這是牽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,我們若是改判另一方原來是有責任的…
陳議員孋輝:
你誤會我的意思,我沒有要你們改判。當你們無法依照現場情況判斷幹、支線道時,本席希望交通大隊能先去函交工處,讓交工處確定幹、支線道後,你們再做車禍的研判。可以嗎?
方大隊長仰寧:
我接受議員的說法,但我會要求轄區分隊先做全面的檢視,將不平衡的車道先設置幹、支線道,如果事後再做這些措施,恐怕會引起當事人的爭議。
郭處長宗生:
請轄區分隊做全面檢視後,再由我們設置標誌;我覺得還是要先設置標誌,這是比較務本的做法。
陳議員孋輝:
郭處長你不必幫方大隊長講話,我認為責任還是要由交通大隊承擔。
吳議員志剛:
請公共運輸處鄭處長上台備詢。
當初觀光局因臺南縣楠西鄉梅嶺大車禍,而針對國內的遊覽車訂定嚴格的規定,大陸遊客來臺時必須使用幾年以下的車子?
公共運輸處鄭處長佳良:
當初是規定7年以下。
吳議員志剛:
後來因為大陸遊客大幅增加,所以又將標準放寬為10年。你認為觀光局當初規定7年的標準,是不是比較安全的規範?這樣的年限差別會不會太大?
鄭處長佳良:
當時應是基於陸客來臺的數量所做的規定,但後來可能產生了變化。
吳議員志剛:
臺北市是否也針對遊覽車做出相關的規定?
鄭處長佳良:
因為7年的限制是中央的統一規定,所以臺北市還是依照中央的規定處理。
吳議員志剛:
你們完全依照觀光局的規定辦理?
鄭處長佳良:
對,我們採取一致的標準。
吳議員志剛:
臺北市的公共汽車和遊覽車都是屬於大型的客車,臺北市對於現今的公車,是否有定出使用的年限?
鄭處長佳良:
依相關法令來看,並無年限上的限制,但當初在審定公車票價時,議會曾做決議,公車使用年限以8年為期限。
吳議員志剛:
一般的公車使用年限是8年,低底盤的公車呢?
鄭處長佳良:
最新的規定是如果使用將屆滿8年時,如果有做適體保養,可將使用年限延長至12年。
吳議員志剛:
8年和12年的標準是如何訂定?依據何種憑據?
鄭處長佳良:
主要是看公車材質、各方面設計等,一般來講,低底盤公車的結構會比較好,同時也是在成本上做核實的反映。
吳議員志剛:
如果只是因為價格而定出8年和12年的期限,這會讓人覺得好像是依據公車價格訂定使用年限。
鄭處長佳良:
主要還是依照公車的結構。
吳議員志剛:
如果公車的結構沒問題,才會將年限延至12年?
鄭處長佳良:
對。
吳議員志剛:
因為整個車體引進臺灣的價格非常貴,所以不論是公共汽車或遊覽車,大部分都是由國外進口底盤,然後再自行組裝車體。
根據公共運輸處的資料,現在行經陽明山的有93輛公車,請問車齡已達8年的有幾輛公車?
鄭處長佳良:
我們並未針對陽明山公車做過統計,但目前車齡達10年的有84輛公車。
吳議員志剛:
這93輛公車,車齡達8年的有8輛,車齡達6年的有59輛。目前臺北市行駛陽明山的公車,也就是行駛陡峭的山路,交通狀況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,有超過7成2(67輛)公車的車齡已達8年,或是即將屆滿8年。
這93輛公車,每天接送的大概都是學生和觀光客,面對路況比較狹小濕滑的山路,甚至還有一些學生騎乘機車穿梭其中,如果公車車況不佳,不但容易導致車禍意外,甚至是發生傷亡,我想這都不是我們所樂於見到的情況。
我們希望行駛於臺北市的公車,都能保持最佳的車況,而行經陽明山所面對的是更容易發生重大車禍的路況,希望你們能確實要求行經陽明山的大客車,包括遊覽車及公共汽車,同時對於駕駛員的訓練也要嚴格把關,將發生傷亡的可能性降到最低。處長,你做得到嗎?
鄭處長佳良:
我非常敬佩吳議員的見解,而且也完全同意你的說法。事實上,安全是我們最重要的考慮,所以我們會督促公車單位,平時就應讓車輛保持最佳狀況。另外,有關車輛平時的保養、維修及檢查也是非常重要,所以我們也會督促業者加強這方面的工作。
吳議員志剛:
請交通局羅局長、交通大隊方大隊長上台備詢。
剛才聽完鄭處長的回答,你認為對於公共汽車的行車安全,應該注意哪些方面?
交通局羅局長孝賢:
現在被詬病的主要還是在於駕駛的習慣,像剛才議員提到行駛山路公車的操作習慣,甚至在平路上也會有緊急剎車、起步的情況,造成乘客有不舒適的感覺,甚至是安全的問題,這些都是我們平時對駕駛員的要求,並定期舉辦講習訓練,同時在市長信箱也可常常看到有關這部分的申訴。
吳議員志剛:
所占的比率還滿高?
羅局長孝賢:
對,有關這部分,我們會定期向業者提出要求。我們從去年開始結合民間團體推動「公車禮貌心運動」,並且得到很好的迴響,今年也會繼續推廣類似的活動,希望公車司機能顧及乘客的感受,將客運業變為服務業,提供市民較好的公車服務品質。
吳議員志剛:
你覺得公車駕駛員的訓練及態度重要嗎?
羅局長孝賢:
我覺得非常重要。臺北市現在大概有四千一百輛公車,這些司機其實就是代表各家公司。
吳議員志剛:
他們就像是一般的工作人員一樣,而且是站在第一線服務市民。
接下來請看一段影片,拍攝地點就在信義計劃區臺北101大樓前,請3位仔細看影片內容,待會兒觀賞時,我會隨時請教問題。
方大隊長,計程車可以在公車停靠區前或紅線上候客及上下客嗎?
方大隊長仰寧:
基本上,公車停靠區及紅線都是禁止臨時停車,所以計程車不能在那裡臨停候客(包括上下客)。
吳議員志剛:
這樣是否會嚴重影響到公車進站的安全及交通的順暢?
方大隊長仰寧:
會,這會影響到公車進站停靠,同時併排停車也會影響機車騎士的安全。
吳議員志剛:
這會讓公共汽車無法停靠,變成必須併排停靠,然後利用中間車道上下車?
方大隊長仰寧:
對,這對乘客的安全也是一種威脅。
吳議員志剛:
臺北市的計程車是出了名的會鑽,交通大隊要如何解決這種情況?
方大隊長仰寧:
基本上,臨停時駕駛都是在車上,員警到場時,他們就會離開,所以我們也不能逕行舉發。
吳議員志剛:
你們現在是以疏導的方式處理?
方大隊長仰寧:
針對公車站牌或公車停靠區紅線的計程車臨停排班,我們會加強編排巡邏並進行取締驅離。
吳議員志剛:
羅局長,剛才你是否有看到公車停站上下車的位置?
羅局長孝賢:
公車並未靠站停車。
吳議員志剛:
這輛公車是在3線道的中間車道停車,然後讓乘客上下車。這輛公車不但堵住了2個車道,而且離站後就直接切到最內線車道,之後又蛇行到最外線的車道。
羅局長剛才特別提到公車駕駛的訓練,本席認為可能要針對公車駕駛特別加強這方面的教育,還好剛才那輛公車後面的車輛不多,否則非常容易發生交通意外。
羅局長孝賢:
我們會針對這部分確實提出要求。
吳議員志剛:
羅局長、方大隊長,你們覺得這種情況要如何解決?
羅局長孝賢:
對於駕駛員的訓練和教育,這是必要的作為,我們也會進行評鑑。其實市民對這種行為也有很多的檢舉、申訴,我們也有做稽查,這在整個服務品質的評鑑上可做為具體的反映。
有關基礎設施的要求,我們常會看到計程車,甚至是一般車輛的任意停靠,而造成公車無法靠站停車。有關這部分,我們會協請交通大隊就重點地方做執法的動作。
吳議員志剛:
這種狀況也不只發生在信義區,我們每天上下班所經過的重要路段,包括忠孝東西路、基隆路等,每天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,這就像是顆未爆彈一樣,而且誰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遇到這樣的狀況。
你們是否曾想辦法積極克服這樣的狀況?以保障公車族及路人行的安全。
羅局長孝賢:
這是我們必須要努力的工作,同時也會持續加強處理。
吳議員志剛:
請捷運局常局長上台備詢。
常局長,捷運萬大線是我當選議員後,在交通部門質詢的第一個問題,這也是我當初在競選中正、萬華區議員時,向鄉親做保證一定會積極促成的事情,所以這也是我的重要政見之一。
捷運萬大線大概也做了二年半,請問現在有何進展?
捷運工程局常局長岐德:
去年我們就將第三階段第一優先路段報請交通部,第一優先路段包括信義線東延段、萬大線、南北線、民生汐止線 。
吳議員志剛:
局長講的是期程的順序?
常局長岐德:
期程就是我剛才講的順序,並已送請交通部、經建會審查,他們提出一些意見,我們也做了修正。
我們和交通部都按照時間送至行政院,行政院最近這幾天可能會召集開會,也就是要審查信義線東延段、萬大線這2條路線,
審查通過後就會送到立法院決定預算…
留言列表